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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深圳市家居文化用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深圳市家居文化用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英文名为SHENZHEN HOUSEWARE CULTURE PRODUCTS ASSOCIATION。缩写SHC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深圳家居、家居饰品、用品企业和相关企业自愿组成的,代表深圳市家居文化用品行业的共同利益,反映企业的共同要求和愿望,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加强行业的内部协作关系,搞好行业的自身管理,促进全行业的共同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沟通信息,拓展市场,会员广泛,具有活力。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廉洁从业,诚信经营,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带动行业发展,促进共同进步。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本协会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公路18#中百饰创意设计园七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七条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向市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政策。

第八条 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第九条 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和参与行业规划。

第十条 组织本行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本行业产品相关联的展览展销,推介本行业名优产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组织行业人才交流和职业技术培训,参与行业劳动管理和用工制度改革。

第十二条 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 加强价格自律,监督指导行业内产品价格,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 开展行业自查、行业评比和市场评估。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以及政府部门的指导性意见,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诚信档案、诚信等级考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凡在深圳市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并经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 遵守协会各规章制度、行业公约;

3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4 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且信誉良好;

5、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 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牌和证书。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

1 享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 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4 有对协会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协会决议;

3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4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6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 廉洁从业、诚信经营

第二十一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会长级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二十二条会员如有违法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协会实行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制度和公式制度,对失信者予以惩戒,对守信者予以褒奖。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3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 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6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7 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8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制定协会工作计划,总结协会工作;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审议协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方针、政策方面的建议和报告;

5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6 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7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立会长、执行会长职位,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设立常务副会长组织架构,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副会长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并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3人组成的监事会,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 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6 监事对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 监事对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命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产生,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受会长委托,参加各类行业重大会议及活动,协助和分担会长的工作;

2 协调家居文化用品产业链上下游关系; 

3 协调政府与企业关系。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机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机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

4、执行和完成协会的各项决定和任务;

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设"主席"荣誉职位,对连续担任两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以及对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荣升为 "主席"一职,授予协会最高荣誉"终生成就奖"并颁发金质奖章。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本会举办各种活动的合法收入;

3、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赠和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收入;

5、政府资助;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1 用于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费用;

2 依据国家法规设立的行业基金会的基金费用支出;

3 协会举办的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

4 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金、劳保及差旅费等项开支;

5 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的开支;

6 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7 协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8 拨付给各专业委员会的补贴;

9 与协会有关的其他正当开支。

第四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其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由于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级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其他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 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会员大会,解释权属深圳市家居文化用品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